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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赣府字[2001]14号 2001年1月15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73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2000)15号),保留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是负责调节近期国民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部门,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质量管理职能交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将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职能交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3、将稀土管理职能交给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划入的职能
  1、制定产业政策和调整产业结构、指导企业和商业性金融投资方向的职能。
  2、原省电力工业局的行政职能和省水利厅承担的电力工业行政职能。
  3、原省劳动厅、省机械工业厅、省轻工业厅和原省冶金、石化、纺织、建材、医药等5家总公司承担的安全生产行政职能(全省煤矿安全监察职能划归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4、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承担的外贸货运协调职能和企业海外投资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前期工作。
  5、省环保局承担的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的职能。
  6、省体改委承担的国有企业改革职能。
  7、省工商局承担的参与市场体系培育发展及市场布局规划职能、指导和规划全省广告业发展的职能。
  8、原省冶金、石化、纺织、建材、医药等5家总公司和原省机械工业厅、省轻工业厅、省煤炭工业厅承担的经济调节、生产运行、投融资导向、技术进步、军工配套、进出口等管理职能。
  9、原省商业厅和省物资集团公司承担的商品市场体系培育发展、规划建设等职能。
  10、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管的职能。
  11、原省机械工业厅承担的组织协调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的职能。
  12、原省冶金工业总公司承担的全省黄金行业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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