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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
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稽[2001]8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请各单位对所属部门的税务稽查案件组织复查,并将复查情况报告市局。
  二、市局也将对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的税务稽查案件组织复查,并将复查情况在本系统范围内予以通报。
  三、各单位应将复查工作列入税务稽查工作考核内容。复查中如发现原案件处理人员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问题,人事、监察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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