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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采砂石滥建坟墓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采砂石滥建坟墓的通知
(黔府发[2001]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自然景观和旅游资源的保护,建立良好的生态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城乡结合部、铁路和公路主干线两侧及主要景区专用道路两侧等区域乱采砂石、滥建坟墓的状况进行治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第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要充分认识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并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带头执行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切实维护其严肃性;要正确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城市建设与耕地保护、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县级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应明确具体的砂石开采区及禁采区、殡葬区。
  第二条 加强砂石开采管理,严格审批制度。今后一律禁止在铁路和公路主干线两侧及主要景区专用道路两侧直观一面的山体开采砂石;在城乡结合部开采砂石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并在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范围进行。已有的合法开采点,必须按照“谁开采、谁受益、谁治理”的原则在近期对开采场地附近环境进行整治、绿化、恢复生态环境;达不到要求或拒不整治、绿化的,由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依法处理;非法的开采点,一律依法予以取缔。
  第三条 加强殡葬管理,积极推行殡葬改革,移风易俗,划定公共墓地,提倡火葬。今后一律禁止在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和主要景区专用道路两侧建造坟墓。已有相对集中的坟墓,应对其周围环境进行绿化,以免影响自然景观;严重影响自然景观的,由县(市、区)、乡(镇)两级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做好工作,采取措施,予以迁移或深埋,不留坟头;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有关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相应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有高度的历史责任感,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抓紧进行治理,切实加强土地、矿产、水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要广泛深入地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全民的法制观念;对开展保护自然景观、移风易俗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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