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太平洋保险公司苏州分
公司2000年度业务宣传费等四项费用以省辖市
为单位统一计算并税前扣除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2001]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区国税三分局:
太平洋保险公司苏州分公司关于要求2000年度业务宣传费等四项费用统一计算并税前扣除的报告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84号《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69号《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经审核,同意太平洋保险公司苏州分公司2000年度业务宣传费等四项费用以省辖市为单位统一计算并税前扣除,该四项费用应按实列文,不得提取,对超过限额列支部分应作纳税调整。
附件:
太平洋保险公司苏州分公司2000年度四项费用的税前扣除限额明细表
单位:万元
业务宣传费 业务招待费 防预费 广告费
常熟支公司 55.5l 34.96 71.87 28.28
张家港支公司 21.07 22.88 46.37 1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