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全省独立电厂超基数
电量结算办法和代购代销电厂上网电价的通知
(川价工[2001]9号 二00一年一月十一日)
省电力公司,各市、州物价局:
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四川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川价字工(2000)190号),对电网销售电价的优惠措施已予明确,为理顺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的关系,经反复测算,并商省电力公司,报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对独立电厂超基数上网电量结算办法和核定全省代购代销电厂上网电价通知如下:
一、全省均摊独立电厂超基数电量结算办法
已在全省均摊加价的现有独立电厂,2000年凡超过1999年上网电量基数的电量(基数电量指:以1999年省电力公司实际售电量为计算基础,按省政府确定的原则,计算出的2000年各电厂的合同上网电量(不含竞价上网电量)),按优惠销价每千瓦时0.25元,扣除电网输电费0.06元,上网价一律按每千瓦时0.19元(含税)结算。
二、全省代购代销电厂上网电价
1、改变现有对地方代购代销电厂的管理模式,实际全省统一收购、统一销售。
2、已经取消二级均摊加价的成都市、绵阳市、乐山市、眉山市、南充市、泸州市的代购代销地方电厂的上网电价平均水平为每千瓦时0.196元(含税)。其它市、州的代购代销地方电厂的上网电价,按1994年省物价局、省电力局《关于地方电站高来高去电量实际代购代销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川电财(1994)22号)中规定的代购代销电价计算公式反推计算确定。上网电价计算公式为:不含税上网价={(目录价-0.075/1.17)-(供电单位成本+供电单位利润+手续费/1-1.7%)}×(1-线损率)
其中,目录价按各电业局1999年平均目录价格(不含省定优惠措施),供电单位成本按1998年各电业局决算报表的供电单位成本。
3、各代购代销电厂的上网价,按还贷剩余年限长短分别核定,还贷剩余年限较长的电厂适当安排高一些,还贷剩余年限较短的电厂适当安排低一些;对还贷期已结束的电厂,按运行成本加微利核定。
4、各有代购代销电量的市、州(跨地区购销电量的暂由销区负责),由有关市、州物价局按照上述平均上网电价水平、原则和计算办法,测算安排各电厂的上网电价标准,于收到本通知10日内上报省物价局。经省物价局平衡后,审批各电厂上网电价,并从2000年11月1日起执行(各电厂上网价标准按附后表格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