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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收费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卫生局关于
加强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收费管理的通知
(青价费[2001]24号 2001年1月12日)


各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各医疗机构:
  为加强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收费(以下简称“大型医疗设备收费”)管理,促进大型医疗设备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根据《山东省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大型医疗设备是指医疗机构在临床医疗活动中应用的具有高新技术水平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目前省暂定目录为:
  (一)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
  (二)磁共振成像装置(MRI);
  (三)爱克司刀(X-刀);
  (四)伽玛刀(r-刀);
  (五)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
  (六)超高速CT(UFCT);
  (七)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
  (八)医用直线加速器。
  二、省有关部门对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收费实行单台件收费许可证和统一收费票据制度。
  三、凡有CT等8种大型医疗设备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应于2000年2月20日前按要求将下列材料一式四份报青岛市卫生局计财处。
  1、大型医疗设备(包括必需的附属设备)购货原始发票或复印件。
  2、《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证》、《大型医疗设备应用许可证》和《大型医疗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8种大型医疗设备分别按附表的要求详细填写设备性能、适用范围、操作规程、购入日期和使用年限等资料,并在医疗机构名称位置加盖医疗机构公章(专家审查意见不需填写)。
  四、未经全省大型医疗设备配置与应用评审委员会评审论证并获取“三证”的大型医用设备,省有关部门不核发收费许可证,医疗机构不得收费。
  五、大型医疗设备的收费标准仍按青岛市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有关规定执行。
  六、今后,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购置大型医疗设备均应按以上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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