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完善引进人才智力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国内外人才通过调动、兼职、讲学、咨询、科研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兴办企业等各种方式来我省工作或提供服务。各级各部门要为用人单位引进急需人才智力做好服务工作,并依法保护人才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对引进的人才实行来去自由政策,简化出国出境手续。
9、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力度。对我省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以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急需的高级技术和管理人才,用人单位可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建立引进急需高级人才的津贴补助制度。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非国有单位引进急需高级人才,津贴补助标准自行确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经省人事部门批准引进的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急需拔尖人才和高层次出国留学人员,由省财政资助安家费和科研项目经费。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要优先解决引进的急需高级人才的住房、科研经费以及科研成果转化等问题,帮助落实其配偶和子女的就业、保险、就学问题。各级政府出资兴建或购置的人才公寓,优惠提供给引进的急需高级人才使用。办好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留学人员创业园,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提供优惠政策和优良服务。围绕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点,加强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扩大引智规模,提高引智效益。
10、开辟引进人才的“绿色通道”。对自愿来我省工作的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全部放开接纳。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实行“先落户、后找工作”,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帮助他们通过市场双向选择就业。全省企、事业单位(含非国有单位)接收的各类大专以上毕业生或引进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凭本人有效证件和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的接收函,直接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办理落户及行政、工资关系接转等手续,配偶、未婚子女随调随迁,免收城市增容等费用,子女入学不得收取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费用。对暂不迁入户口的引进人才,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发给“特聘工作证”,公安部门据此办理“暂住证”,免收管理费,本人和配偶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子女享受当地居民的同等待遇。
四、围绕全省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大力培养造就高层次创新人才
11、加快选拔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加大对学术、技术带头人的选拔和培养工作力度。对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实行动态管理,在科研开发、课题研究、专著出版、学术交流等方面给予支持,其经评估批准的科研项目由省财政给予重点资助。建立省公派出国留学制度。由省政府出资,采取个人申请、专家评审、签订合同、违约赔偿的方式,每年选择一批重点学科领域有发展潜力的专业技术人才出国留学或进行访问研究,学成后按合同回省工作。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部门、部属单位合作培养技术创新人才,加强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建设。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创造条件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和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