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赣府字[2001]1号 2001年1月2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西省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73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2000)15号),保留江西省农业厅,为主管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出入境口岸动植物检疫的职能交给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将农村环境保护的职能交给省环境保护局。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职能。
2、隶属原省计划委员会的省饲料工作管理职能。
3、原挂靠在省农垦集团总公司的江西省发展绿色食品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
(三)强化的职能
1、加强农业产业政策研究,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和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
2、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3、加强国际、国内农产品市场调研,研究拟定农业产业化经营方针政策、实施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农业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提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订农业的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组织有关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化等农业各产业的地方法规的起草工作。
(三)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四)研究制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和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研究提出主要农产品、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建议;预测并发布农业各产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