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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事业单位聘用制暂行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特殊岗位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
  (六)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聘用的基本程序:
  (一) 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需要,公布岗位空缺、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和聘用的有关事项;
  (二)应聘人员按照条件要求申报应聘相应的岗位;
  (三)单位组织考核考察,以公平竞争的方式双向选择,竞争上岗;
  (四)单位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受聘人员,并与之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条 改革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单一的委任制,在选拔任用中引入竞争机制。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改进管理方法,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可实行直接聘任、招标聘任、推选聘任、委任等多种任用形式。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一条 聘用合同是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聘用实行回避制度,确需聘用本单位领导的亲属,应报其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与其主管部门签订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党务工作者和工会工作者等由上级部门直接任命或按规定选举产生的人员,一经任命或选举产生后即视为聘用,聘期按有关章程规定的期限执行。事业单位其他人员的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签订后10日内报主管部门备案。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和主管部门各执一份。聘用合同书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有固定期限的合同最长为5年,但不得超过受聘人的离退休时间。无固定期限的受聘人员在同一单位连续工龄必须在10年以上。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的具体期限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但受聘人员在同一聘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且双方同意延续聘用合同的,受聘人员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应当约定终止聘用合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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