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一次献血量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间不少于6个月。
(七)公民献血后,血站应当发给《无偿献血证书》;单位完成献血任务后,献血办或血站发给《完成献血计划证书》。
三、加强用血管理,确保临床用血安全
(一)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医疗机构要制定临床用血计划,储备好医疗急救用血,严格用血审批制度。
(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临床用血进行核查,未经核查或核查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血液,不得用于临床。
(三)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要严格执行《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和《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积极推行成份输血,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四)医疗机构应做好择期手术患者自身储血、输血的动员和指导工作。除自身储血、自体输血外,医疗机构不得自行采血。对应急用血的采集应按有关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五)医疗机构应向患者和家属介绍输血可能导致的危害和风险,签订输血治疗同意书后再用血。
(六)各地要大力推行公民个人储血、家庭和亲友、单位和社会互助用血。
(七)血站向医疗机构供血,依据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的费用,其中提取一部分专项设立无偿献血基金,由各地献血办管理。该基金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主要用于无偿献血者及家属用血后的偿还和献血的宣传、奖励、组织、管理工作。
四、奖励与处罚
我省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健康公民自愿献血,各地要大力提倡和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对献血者可给予适当补贴。
(一)单位和个人凭《完成献血计划证书》或《无偿献血证书》有优先用血的权利。
(二)对完成献血计划任务的单位用血只收取国家规定的血液采集、检验、储藏等费用,不再收取其它费用。
(三)献血者无偿献血后享有下列权利:
1五年内需用血的可按献血量的三倍免费用血;
2超过五年按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3无偿献血满1000毫升以上者,所需用血终生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