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宣传、文化、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采取切实措施强化献血的目的意义,普及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使广大适龄公民转变观念,消除顾虑,踊跃献血。
(七)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将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纳入健康教育内容,列入课程或开设专题讲座。
(八)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九)国家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要积极带头动员和组织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辖区内的适龄公民(含外来暂住人员)参加献血,促进本辖区内年度献血计划的完成。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展献血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各级血站,强化采供血管理
(一)各级政府要尽快依法建立完善血站,按照
《献血法》和《血液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健全采供血网络。各级血站要采取有力措施,完善内部建设,使之依法进行规范的采供血服务。
(二)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采供血活动。设置血站,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对符合执业条件的发给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各级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采血前必须核对献血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和献血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2血站使用的诊断试剂必须符合标准;
3必须由具备采供血资格的医务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进行采血;
4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采血器材,使用后予以销毁;
5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血液质量标准进行血液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6血液的分离、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7血站不得单采血浆;
8血站的业务活动资料必须保存十年,血清标本保存应在全血有效期满后半年;
9血站要强化医德医风建设,为献血者提供优质服务。
(四)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不得擅自到外地调血源和血液。
(五)血站向医疗机构供血,依据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六)公民献血前,血站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检查时必须核对《居民身份证》,对合格者发给献血健康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