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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政发[2001]5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为各级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团体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依据,加大公民无偿献血的力度,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保证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现将《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一月十四日

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意见


  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保证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的规定,结合我省血液管理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成立献血领导小组,在卫生行政部门下设献血办公室,具体承担行政区域内献血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献血计划,并监督献血指标的完成,实施奖励和处罚。根据各地的医疗临床用血需求量,年度无偿献血指标一般按单位献血适龄公民2—6%的比例测算下达。
  (二)各级血站(包括血液中心、地州市中心血站、县基层血站和血库)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卫生事业机构。同级财政应保证其工作的必须经费,将血站的事业和人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采供血、医疗用血和采供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各级人事编制部门应将血站工作人员编制纳入管理,在人才引进、培养等方面予以支持。
  (五)各级公安、司法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和买卖血液的活动,严惩“血头”、“血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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