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
做好江宁撤县设区实施工作的通知
(宁委发[2001]3号)
各区县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江宁县,设立南京市江宁区。现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苏办[2001]6号、省政府苏政发[2001]6号,以及省人大常委会文件指示精神,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批复,撤销江宁县,设立南京市江宁区,以原江宁县的行政区域为江宁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东山镇。江宁区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减、效能”的原则设置,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等由江宁区自行解决。
二、江宁撤县设区后,原中共江宁县委、县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政府、县政治协商会议、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等机构,整体改为中共江宁区委、区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政府、区政治协商会议、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等;原江宁县上述领导班子成员整体转任为江宁区相应领导班子的领导职务。
三、江宁区实施“城乡一体” 的管理体制。江宁区在服从全市商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仍享有县级管理权限,同时享受区级有关优惠政策。市政府授权原江宁县实施的政策不变。
四、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撤县设区工作平衡有序实施。市各有关部门和江宁县委、县政府要认真贯彻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及省政府的指示精神。县委、县政府要加强对撤县设区工作的领导,并对撤县设区工作总责。
1、进一步统一思想,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按照积极稳妥的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实施工作;
2、分别依照有关法律和组织章程召开好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等有关会议,做好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更名工作;
3、严肃各项纪律,特别是组织纪律、干部人事纪律、财经纪律、保密纪律、保证实施工作有序进行;
4、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工作连续性,确保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5、市各有关部门要立足全局,密切配合,主动服务,提高效率,大力支持江宁区按原有县级管理权限,加快改革步伐,加速做大做强经济,通过各方面共同努力,确保江宁撤县设区工作的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