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措施:在整顿城市信用社的工作中,依据每一家城市信用社资产质量以及风险状况的认定情况,分别采取保留、改制、合并重组、收购、组建城市商业银行、撤销等多种方式防范和化解风险。上述分类处置方式,除组建城市商业银行和拟撤销的需报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之外,其余的处置方式,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总体方案后,由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负责审批和组织实施。
对拟撤销的城市信用社,由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将拟撤销城市信用社的名单、资产负债实际状况、合法债务清偿政策和债务清偿资金缺口解决办法、查处违纪违法人员以及撤销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措施等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再由省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人民银行总行会同财政部审查,国务院批准后,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和当地人民政府分别发布公告,并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清算、撤销等工作。对列入撤销范围的城市信用社,在国务院批准全省总体处置方案之前,若发生挤兑,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批准实施停业整顿;国务院批准总体处置方案后,由省人民政府择机决定撤销。
3、农村信用社:2002年底,资本充足率达到8%以上,不良贷款比例降到25%以下,亏损信用社的比例降到25%以下。
主要措施:按人民银行总行、西安分行已发文件的要求,深化改革和继续整顿。县及县以下邮政机构吸收的储蓄,由人民银行按现行再贷款利率全额安排给信用社使用。适当扩大农村信用社利率浮动幅度,提高信用社核销呆账的能力。对高风险信用社继续采取兼并、重组的方式化解风险。
4、非银行金融机构:2001年一季度,基本完成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陕西信托投资公司、陕西省西北信托投资公司、西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宝鸡市信托投资公司等5家信托投资公司的整顿工作;2002年底,对有问题机构处置完毕,保留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基本达到金融监管的要求。
主要措施:继续按照整顿方案和有关要求,配合地方政府,做好被撤销信托投资公司的市场退出工作。按照即将出台的《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保留的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依法加强监管。按照《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财务公司功能,为国有重点企业集团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