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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转发人行西安分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化解金融机构风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转发人行西安分行关于
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化解金融机构风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陕政发[2001]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政策和措施,我省金融业在改革中得到发展,在防范风险中金融的核心地位得到巩固。但是,由于受自然条件和经济基础的制约,以及防范金融风险的长期性和艰巨性,目前全省金融业仍然面临许多问题。为了解决金融机构风险问题,省政府同意人行西安分行根据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化解陕西省金融机构风险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1年1月18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化解

陕西省金融机构风险工作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城市信用合作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40号)的文件精神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2002年底前防范和化解金融机构风险工作规划指导意见》(银发[2000]272号)及《关于对城市信用社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及进一步推进整顿工作的通知》(银发[2000]330号)的具体要求,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制定了对辖内城市信用社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的方案。现就制定陕西省2002年底前防范和化解金融机构风险工作规划,以及对全省城市信用社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进一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必要性
  自1997年11月中央召开金融工作会议以来,人民银行各级行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对整顿各类金融机构做了大量工作。目前,各类金融机构的风险基本查清,各地区金融秩序比较稳定。但是,形成金融风险的机制还未根本消除,长期形成的金融风险依然存在,化解金融风险的任务十分艰巨。各类金融机构尤其是城市信用社的风险监控指标离审慎监管要求还相差甚远,各地整顿城市信用社工作的进展情况不平衡,部分城市信用社由于管理混乱、资产质量差、财务亏损重、整顿措施不到位以及社会信誉下降等因素,导致经营状况不断恶化,已经成为危及当地金融稳定的隐患。若不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处置,将会妨碍金融改革及清理整顿工作的深入进行,无法实现2002年底前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工作规划目标,更与我国实施“十五”规划和参加WTO的要求不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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