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停靠与供水无关的机动船舶;
(三)从事种植、放养禽畜、网箱养殖活动。
保护区内已建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限期迁出。
后备饮用水源水域按照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管理。
西泉眼水库的管理按照《
哈尔滨市西泉眼水库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江河、湖泊和水库的风景名胜区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括对水环境的影响评价;
(二)已建成的污染水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逾期仍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应当迁出、关停;
(三)风景区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范围和职责,加强水污染防治的管理,对水面漂浮物进行及时捞取,对粪便及时清运。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进行桥梁、岸坡、码头等水利工程作业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污染水体。
第三十三条 江河流域内的氧化塘,不准在冰封枯水期向水体排放污水。
排污单位应当将生产设备的检修期,安排在冰封枯水期进行,减少废水排放量。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倾倒、抛弃失效的产品、原料、废渣、垃圾、人体骨灰以及其他废弃物;
(二)在水体洗涤装贮过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容器和其他污物;
(三)在河流、水库、沟渠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四)冬季在道路上用盐融雪。
第三十五条 船舶在河道内运输或者在码头装卸农药、危险品、油类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时,应当加强管理,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污染水体。
第三十六条 湖泊、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对岸边设置的固定和流动性饮食服务点或者其他娱乐场所向水体排放污物、废水进行管理。
第四章 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七条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水质执行国家《地下水质标准》II类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