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松花江哈尔滨江段十四条一级支流、水源地、水库水域,按照地域管辖由县(市)人民政府按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进行水质类别划分和管理。
水质类别划分应当报市环保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加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控制面源污染。加强植树造林,退耕还林,防止水土流失。发展生态农业,推广施用有机肥,合理使用农药和地膜。
第二十六条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环保部门应当在保护区边界设置明确的标志牌。
第二十七条 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所在河段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及两岸外延100米的陆域为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河段范围之外上游40公里,向下游延伸5公里的水域和一、二级保护区河段沿两岸外延5公里的陆域为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第二十八条 水库、湖泊型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所在水域最高水位线以外100米范围,入流河道上溯1000米及两岸外延100米范围陆域为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最高水位线向外延伸5公里范围,入流河道上溯10公里及两岸延伸5公里的陆域为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第二十九条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三)修建垃圾场、堆肥场、饲养场;
(四)设置油库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仓库;
(五)拆(修)船只;
(六)向水体排放污水,倾倒垃圾;
(七)堆置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八)使用剧毒、高残留的农药或者林药,滥施化肥;
(九)使用炸药或者毒品捕杀鱼类;
(十)船舶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时向外溢流和渗漏;
(十一)向空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第三十条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外,还不准有下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