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及时通知可能受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并向环保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发生水污染事故,事故单位应当及时向环保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
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时,应当立即向就近的航政管理机构报告;造成渔业水体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渔政管理机构报告。航政或者渔政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环保部门通报情况,并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环保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市区内及县(市)应当有计划地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逐步改善水环境。
第十九条 污水集中处理营运单位,应当建立出水水质检测制度,并将检测结果按季度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二十条 市、区、县(市)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应当对辖区内水环境状况和排污单位排放废水情况实施定期监测。冰封期、枯水期、丰水期应当实施加密监测,并按时向同级环保部门及上级环境监测机构报送监测数据。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及污水集中处理营运单位应当接受环保部门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检查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章 防止地表水污染
第二十二条 河流、水源地、水库水域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并按其最高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进行水质类别划分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松花江哈尔滨江段、水源地、水库水域的最高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为:
(一)拉林河至朱顺屯为集中式饮用水源水域;
(二)朱顺屯至东江桥为游泳区及娱乐景观水域;
(三)东江桥至大顶子山为一般工业用水及农灌水域;
(四)大顶子山至宏克利为渔业及农灌用水水域;
(五)西泉眼水库、拉林河水域、磨盘山水库为后备饮用水源水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