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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经市人民政府2000年11月1日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水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沟渠、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浓度控制相结合,集中治理与分散治理相结合,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水污染防治规划应当纳入市、县(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江河、湖泊、沟渠、水库等上游地区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下游功能区水质要求,控制本区域的水体污染。
  第五条 对生活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水体、渔业水体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功能区和边界断面的水质达到规定标准。
  第六条 鼓励进行水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使用先进工艺和技术,提高水环境保护水平。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部门组织实施。
  区、县(市)环保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水污染防治管理。
  建设、水利、市政、卫生、公安、农业、林业、地矿、航政、渔政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管理。
  第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和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人民政府对在保护水环境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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