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待安置期间的城镇义务兵、服役满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生活补助费,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
(八) 自谋职业的城镇义务兵一次性补助人民币1.1万元,服役满10年的转业士官一次性补助人民币3万元。
(九) 对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的单位实行有偿安置补助,补助标准为:城镇义务兵每人1.1万元,服役满10年的士官每人3万元。
第十二条 城镇义务兵在部队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受奖的,根据奖励等级,增发其家属的优待金。
(一) 荣立三等功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20%;
(二) 荣立二等功的或军区荣誉称号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40%;
(三) 荣立一等功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50%;
(四) 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5%;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10%。上述增发的优待金随同当年优待金同时发放。
第十三条 现役军官和现役士官在部队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受奖的,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由入伍前所在乡镇发给。
第十四条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被劳教、判刑的,自次月起停发其家属优待金。
第十五条 优待金的计发:
(一) 优待金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的服役期限发给,满一年的按年计发,不满一年的按月计发。
(二) 冬季入伍和义务兵,入伍当年不发优待金,服现役期满,退伍当年发给全年优待金。
(三) 义务兵考学、提升干部或改为士官后,自部队发布的命令或批准的次月起,其家属不再享受优待金。
(四) 城镇义务兵家属按该户实际服役人数享受优待金。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优待金的管理。并抓好优待金的增值工作。增值的资金全额纳入优待金。当年度优待金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七条 市民政局负责优待金的发放。对家属优待金分户核算,按月编制财务账表,及时报送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优待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市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