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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统筹发放暂行办法

  第八条 国家机关、学校、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按每人每年15元的标准筹集,由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各单位应于每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汇往市财政专户(收款单位:海门市预算外资金专户,账号8191023-6,开户银行:中行营业部)。

第三章 优待金的发放及管理

  第九条 入伍前系本市城镇非农户口,且依据上级征兵命令规定在城镇征集指标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城镇义务兵、转业士官被批准自谋职业的,享受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优待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优待金。
  (一) 从地方直接考入军队院校的学员及文艺、体育专业人员;从部队考入军校的学员;
  (二) 未经本市兵役机关批准入伍的城镇义务兵;
  (三) 被部队改为士官和提升为干部的。
  第十条 优待金的使用范围
  (一) 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二) 立功军人和优秀士兵奖金;
  (三) 自谋职业的城镇义务兵、服役满10年的转业士官补偿金;
  (四) 有偿安置补偿金;
  (五) 城镇义务兵在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及特殊困难医疗补助费;
  (六) 安置对象在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技能培训费等。
  第十一条 享受优待金的标准
  (一) 应征入伍前为城镇待业青年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由民政局根据义务兵服役年限确定。第一年为1400元,第二年为1500元。
  (二) 应征入伍前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私营企业)在职职工的,优待金由原工作单位按规定发给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按同工龄、同工种职工年收入(包括工资和奖金)的70%计发。
  (三) 国家计划内中专以上毕业生分配到私营企业后入伍的义务兵优待金,由征集单位按规定发给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按征集单位上年度人均收入的70%计发。
  (四) 特困企业在职职工入伍的,其优待金标准不得低于同年入伍的城镇待业青年的义务兵优待金标准。
  (五) 城镇义务兵原所在企业破产的(以法律文件为准),由民政局按城镇待业青年入伍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发放。
  (六) 应征到青藏高原入伍的城镇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按上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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