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统筹发放暂行办法
(2001年1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和城镇义务兵、转业士官安置政策,增强国防观念,支持军队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江苏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南通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细则》、《江苏省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义务兵优待金,是指依法向社会统筹,用于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和城镇退役士兵、服役满10年的转业士官待安置期间的生活和自谋职业补助金及有偿安置补偿金(以下统称优待金)。
第三条 优待金的统筹,坚持全社会均衡负担的原则,采取以支定收全市统筹的办法,切实保障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与人民生活同步提高。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中外合资企业都应当依照本暂行办法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 优待金统筹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协同办理。
第二章 优待金统筹标准及办法
第六条 凡在本市境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包括外地在海单位和个人)均按实以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1.5%缴纳优待金。优待金随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按月征收,征收额不随税收优惠而优惠。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缴纳的优待金在税前列支,中外合资企业按中方投资比例计征,中方缴纳部分在税后利润中列支。
第七条 优待金由市国税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按各自税收征管职责范围的规定与税款同时征收,每月25日前按实划转到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