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
对集宁市开征污水处理费报告的批复
(内计费字[2001]33号 二00一年一月五日)
乌盟物价局:
你局《关于集宁市开征污水处理费的报告》(乌盟物价字[2000]第102号)收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号)中的有关精神和《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环保局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内价传发[1999]21号)要求,同意集宁市从2001年2月1日起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现将具体事项批复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征收方式。凡是在集宁市用水的居民、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部队、个体工商户等均应按用水量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由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对城建部门所属的园林绿化单位用于公共绿化的用水,免征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开征污水处理费按分步到位的原则并结合集宁市目前居民及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受能力,具体收费标准核定为:居民按实际用水量每立方米征收0.20元,对于特困职工可减收污水处理费,具体减收办法由集宁市政府视职工困难情况确定;非居民用水按实际用水量每立方米征收0.40元。对严重亏损企业允许缓交,但不得减免,具体办法由集宁市制定。
三、开征污水处理费后,从2001年2月1日起,你市环保部门停止征收污水排污费;城建部门停止征收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四、供水企业随水费征收污水处理费后,应单独列帐,按月划拨给排水和污水处理单位,用于城市污水排放净化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资金,不得挪作它用。开征污水处理费后必须在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
五、开征污水处理费后,你局要加大对城市供水和排水环节的价格、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乱收费的,要依法查处。污水处理费按重要的经营性收费管理。执收单位收费前需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