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通知
(昆办发[2001]5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有关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建立规范的农村税费制度,探索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的有效办法,市委、市政府决定在我市农村开展税费改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
农村税费改革,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市农村继土地改革、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和村级体制改革之后,在农村实施的又一次重大改革,是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农村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外地和省内一些试点地区的实践证明,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建立规范的农村税费制度,有利于从源头上治理“三乱”,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进一步解放农村生产力;有利于促进乡镇精简机构,转变基层政府职能和工作作风,改善干群关系。实现我市“十五”计划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如果没有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没有农民收入的稳定增长,没有广大农民的积极支持和热情参与,是不可能的。推进农村税费改革,是一件影响深远的大事,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业和农村工作,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农村工作政策、措施的同时,结合本地实际,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努力减轻农民负担,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不断提高,农民收入不断增加,农村经济不断繁荣,为保持全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现行的农村税费制度和征收办法还不尽合理,农民负担较重、收取税费不规范的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再加上一些地方针对农村和农民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摊派尚未从根本上得到治理,少数基层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还不够强,采取不恰当手段强行向农民收钱收物,致使矛盾激化,酿成个别恶性案件,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农民收入的增长受到一定影响,不利于农村稳定。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确保农民合法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不受侵害,进一步发展农村经济,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就必须按照中央和省的统一部署,从规范农村税费制度和分配关系入手,进行农村税费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