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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做好当前土地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做好当前
土地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沪房地资金[2001]38号)


各区县房地局: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定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该办法规定:耕地开垦费、新菜地建设基金、土地闲置费等收费项目标准由市土地、农业等管理部门拟订,市物价、财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现《关于印发<耕地开垦费等项目的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正抓紧上报市政府,离市政府批准实施尚有一段过渡时间,在此过渡期间就有关规费征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土地补偿收费
  2001年1月1日起新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暂按原收费范围和标准征收土地垦复基金、新菜地建设基金并对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项目的用地一律征收1.5万元/亩有偿置换费,市或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不得任意减收或免收。土地垦复基金减免的有关规定暂停执行,收费票据沿用原收据。征收的上述规费仍按原办法分别上交区财政局及市房地资源局。现暂收的规费标准同市政府批复的收费标准不一致的,实行多退少补。届时一律凭用地单位开具的收据办理退款或补收手续。
  二、关于新增收费项目
  土地闲置费在市政府未批准具体收费标准以前暂不征收,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原有规定的按原规定执行。根据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对用地单位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耕地破坏的,其应缴的土地复垦费在市政府未批准前暂不征收。
  三、关于土地出让金收缴区土地管理部门应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次日,通过传真(58793601)或电子邮件形式将交款情况表(详见附件一)传送至市房地资源局资金处,并于每月25日前向资金处报送出让合同复印件。
  受让方应缴的出让金一般通过银行贷记凭证形式划入市房地资源局账号,市房地资源局收妥款项后开具收据。区土地管理部门凭收费收据办理出让后续手续。对因区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交款情况表与合同不一致造成对受让方漏收出让金及滞纳金的,其漏收的出让金和滞纳金一律从区土地管理部门业务费中扣减。外资出让合同的汇率以签订合同的上月最后一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中间价进行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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