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
《昆明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政发[200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市建筑业管理局上报的《昆明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现予批准实施。望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共同做好我市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二00一年一月十日
昆明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昆明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分别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本市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并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管理。
昆明市建设工程质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及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市属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及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昆明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受昆明市建设工程质量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昆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职权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先进材料和先进的管理办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