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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供用电合同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供用电合同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地税政三[2001]4号 2001年1月10日)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征分局:
  为促进我省电力体制改革,减轻电力最终用户的负担,经研究决定:除对发电企业与电力公司签订的供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外,其他供用电环节所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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