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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降低罗红霉素等部分药品价格的补充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降低罗红霉素等部分药品价格的补充通知
(辽价发[2001]9号 2001年1月15日)


各市物价局、省卫生厅、沈后卫生部:
  按照国家计委制定的《药品政府定价办法》中有关规定,现印发罗红霉素等部分药品的GMP价格及《关于降低罗红霉素等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0)109号)中未列的规格品价格,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列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格。各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可按低于本通知的价格出售药品。
  二、本通知所列药品价格不包括原研制企业生产的同品种药品。
  三、本通知中凡以通用名称列出的药品,不分产地和商品名称一律不得超过本通知价格。原规定零售价格已低于本通知价格的,仍执行原价格。
  四、凡生产和经营与本通知所列品种不同剂量、不同包装规格药品的企业,要另行申报价格。对未经申报定价并继续销售的,按违价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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