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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1]25号 2001年1月18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不提取坏帐准备金的保险企业所发生的坏帐损失,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
  二、金融保险企业固定资产修理、装修支出税前扣除审核审批,仍按市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税政[2000]177号)的具体实施意见办理。
  三、实行汇总纳税方式的金融保险企业,凡未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的,其所属分支机构发生的呆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不得由上级机构统一计算,一律按监管级次依据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自行计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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