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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实施意见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
产业发展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实施意见


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文印发):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沪府发[2000)54号文印发)和《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2000年11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修订)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工商系统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凡在本市张江高科技园区、浦东软件园、上海软件园、国家信息安全(东部)基地和上海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基地内设立的科技型企业,以及本市软件和集成电路的生产企业,其工商登记程序予以简化,实行直接登记。直接登记办法按市工商局《关于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内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有关规定》(沪工商登[2000)6l号)实施。上述企业的经营范围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经营的项目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作其他具体限定。
  二、科技型企业、软件和集成电路的生产企业可以高新技术成果和人力资本、智力成果等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
  1. 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投资入股可占注册资本的35%,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可从其约定;以人力资本和智力成果作价投资入股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20%;允许高新技术成果和人力资本、智力成果等无形资产作价叠加进行注册。
  2. 无形资产可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经全体股东协商认可并出具协议书同意承担相应连带责任,或经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办公室鉴证后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
  3. 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占注册资本的最高比例可依全体股东协议约定,但公司股本结构中的货币、实物和无形资产的投资比例应与其生产经营范围相适应。
  4. 软件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经评估验资后可作为无形资产追加该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或进行转让,追加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具体比例可由股东协议约定。
  三、投资者在上述园区(基地)内设立科技型企业、软件企业,注册资本金可分期到位,首期出资额应达到注册资本的10%以上且不低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应追加到50%以上,3年内须全部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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