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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征收
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直属单位: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市容委拟定《关于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一月十五日

关于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意见


  为加强我市城镇市容卫生管理,规范我市城镇垃圾处理收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9]12号、省委、省政府苏发[1999]25号和省物价局苏价工[2000]3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将原由市容委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弃置费,环卫部门收取的生活垃圾有偿服务费,各街道收取的门前代保洁费和各街道保洁员收取的居民委托清运服务费等诸项收费合并,统一收取“城镇垃圾处理费”。现就我市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及标准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收费原则和范围
  城镇垃圾处理是指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和装潢垃圾)的集中无害化处理。城镇垃圾处理费主要包括对住户和单位生产的生活垃圾的清招聘收集、中转运输、处置等费用,对建设工程、房屋修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的集中消纳、处置等费用。
  根据国家和省“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和“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规定,本着“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本市市区城镇范围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包括省、部属单位、外地在宁单位、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等),部队所属企业、医院、宾馆、招待所、家属生活区、干休所等(以下简称“单位”),个体工商户、住户以及暂住人口等均应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财政拨未并纳入民政部门管理的福利院免收。
  二、收费对象及标准
  1、南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户(包括居民户、暂户、其他住户等均按实际居住地)为每户每月5元。已实施物业管理(含单位自行管理)的小区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自管单位收取,由其在规定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中按实际住户数每户每月2.5元的标准缴纳。为扶持现阶段物业管理企业的发展,2002年6月底前暂按此标准的80%收取。物业管理企业或自管单位负责小区内的卫生保洁,并将垃圾集中运至垃圾中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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