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力推进区域供水设施建设。加快长江江苏段主要地区和苏锡常地区区域供水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研究制定区域供水设施建设和运营的政策措施。苏锡常地区要确保2003年前供水管网覆盖地下水超采区,2005年基本覆盖苏锡常所有地区。推进区域供水要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及城乡居民点撤并有机结合起来,优化城镇布局。
三、坚持把节约用水放在突出位置,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努力建设节水型城市
(六)合理确定城市节水目标。今后城市特别是特大城市、大城市新增的用水需求,一半要靠节水来解决。在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0%左右的情况下,取水量增长控制在1—1.2%。城市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在60%以下的城市,重复利用率每年必须增加2个百分点,在60%以上的城市每年必须增加1个百分点。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50%的城市,在达到50%之前不得新增工业用水量,并限制其新建供水工程项目。
(七)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积极创建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企业(单位),年用水量在100万立方米以上的企业要在“十五”期间建成节水型企业;要尽快研究制定节水型农业目标导则,推动农业节水工作的开展。要在科学制定各类用水定额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非生活用水继续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用水以及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收费的管理制度。城市节约用水要做到“三同时、四到位”,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节水措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取水用水单位要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要强化取水许可和排污许可制度,建立和实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用水、节水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不按规定执行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立项,供水部门不予供水。
(八)加大国家有关节水技术政策和技术标准的贯彻力度,推广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和设备。各地要禁止使用国家强制淘汰的用水器具和设备。在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和民用建筑中,必须采用节水型器具,否则,供水部门可不予供水。制定有关政策,鼓励居民家庭更换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提高用水效率。对单位现有房屋建筑中的非节水型器具,必须在2005年以前完成更新改造任务。
(九)采取有力措施,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各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对漏失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要限期整改。同时,要尽快开展城市供水管网普查工作,加大供水管网查漏、检漏、修漏工作的力度,结合城市旧城改造和道路扩建、改建等,制定供水管网改造计划,对严重老化和使用年限超过50年的供水管网,要在5年内完成更新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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