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闽价[2001]房字25号 2001年1月18日)
省建设厅:
你厅《福建省建设厅关于申请核定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的函》(闽建计(2000)65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第279号令《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就我省收取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由取得法人资格,具备审查条件并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资质的审查单位实施,是工程建设的一种技术性服务。
二、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单位负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含相应的工程勘察成果文件)的结构安全、公众利益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及设计深度等进行技术审查,并收取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费。
三、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费按建设单位送审建筑工程预算造价总额为基数,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由建设单位支付。具体收费标准是:工程预算造价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按2.5‰收取;501-1000万元按2‰收取;1001-4000万元按1.5‰收取;4000万元以上的按1‰收取。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的审查收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70-80%收取。
四、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对涉及审查主要内容进行修改时,原审查单位重审后,可按修改内容的预算造价为基数按上述标准分档累进计收。
五、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单位作出的审查结论有重大分歧时,可由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复查,复查结果与原结果一致的,复查费用由原要求复查的单位支付,复查结果与原结果不一致时,复查费用由原审查单位支付。复查费用仍按本通知第三条所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六、为防止结构设计安全系数过大造成的浪费,对审查单位提出的修改设计方案被采纳后,可向建设单位收取相应的咨询服务费。收费标准为降低造价总额的3-5%。
七、审查单位应对所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质量负相应的审查责任,但不代替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质量责任。因审查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审查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