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管理办法》、《
厦门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市建委的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
执法机构在日常工作中或检查中发现建设违法行为,应当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属自己管辖范围的应及时予以立案调查;对不属自己管辖范围的,应在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两日内报告相关业务处室或直接报法制机构予以查处。
第八条 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应严格按下列行政执法程序要求进行:
1.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身份;
2.严格告知程序,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及可能受到的行政处罚 种类、幅度;
3.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辩解;
4.按规定履行行政执法听政程序。
第九条 执法机构在市建委法制机构指导下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法制机构应加强对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监督,并按市政府法制机构的要求进行年度考核、考评工作。
第十条 执法机构应设置专门行政执法部门或指定具体部门负责行政执法工作,该部门对执法机构承担执法责任。
第十一条 执法机构可以直接以市建委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在处罚决定作出后两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市建委业务处室及法制机构备案。
市建委发现处罚决定不恰当、不合法的,应及时责令执法机构作出撤销或变更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 市建委作出对个人罚款一万元以上,对单位罚款十万元以上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机构负责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各业务处室以市建委的名义颁发的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在文件颁布15日内将文件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市建委行政处罚案件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法制机构负责答辩、应诉工作,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而被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等错案发生时,相关部门应认真检查错案的原因,如因违反本实施方案第八条的规定的行为导致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败诉,市建委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分,有上述行为两次以上的,暂停执法工作三个月到六个月。因事实认定、定性或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导致错案的,依执法工作分工,予以执法人员或执法机构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