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2001年2月5日)
第一条 为明确厦门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各有关执法
单位、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确保建设行政执法的合法、高效,依据《
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明确责任、加强监督、严格考核的原则。
第三条 市建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我市工程建设、物业管理、矿产资源、村镇建设、建筑外墙装饰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市建委行政执法责任主体为市建委业务处室、法制机构和受市建委委托实施行政执法工作的单位包括厦门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执法机构)。
第五条 执法机构负责建设行政执法案件的立案、调查工作,业务处室对案件调查的事实和定性进行审核,法制机构负责案件适用法律法规的审查及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市建委建筑业处具体负责建筑市场准入及建筑市场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市建委勘察设计处具体负责勘察设计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市建委监理安全处具体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市建委基本建设综合处具体负责房地产开发市场准入及物业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市建委矿产资源处具体负责矿产开采、使用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市建委材料处具体负责建筑材料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市建委村镇处具体负责村镇建设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厦门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建筑市场中队具体承办市建委直接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工作,建筑市场中队实行中队长负责制。
第七条 厦门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依据《
厦门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条例》及市建委的委托进行建设行政执法工作;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依据有关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在市建委的委托范围内实施工程建设行政执法;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依据《
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市建委的委托范围内实施工程造价行政执法;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依据《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