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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加强药品招标采购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加强药品招标采购
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皖价商[2001]10号 2001年1月10日)


各市、行署物价局:
  根据部分地市并结合省属五家医院在执行《关于加强药品招标采购价格管理的通知》(皖价商[2000]405号)中存在的问题,现就加强药品招标采购价格管理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强化药品招标采购价格的监管。为维护药品招标采购价格秩序,保护公平竞争,各级物价部门在招标采购前必须事前介入,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积极主动地参与药品招标采购中有关价格行为规则的制定,有效防范恶意价格投标、虚假价格投标等扰乱招标秩序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切实履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二、认真审核投标药品的现行价格,制止投标单位虚假价格投标。为治理药品价格虚高,全国各地物价部门通过专项治理,近年来多次降低药品虚高价格,由于各省药品价格信息横向沟通不畅,为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投标单位的价格欺诈行为,凡政府定价的药品,参与投标单位,必须在公开招标采购的前五日内向药品招标所在地的物价部门提供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对现行药品价格的确认批文。否则不预审核中标药品的临时零售价。
  三、统一规范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的审定工作。各级物价部门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加强药品招标采购价格管理的通知》(皖价商[2000]405号)规定的原则,凡GMP企业或中药知名品牌的中标药品加成25%制定临时零售价;GMP企业或中药知名品牌药品降价幅度超过60%-90%且中标价格10元以内的临时零售价的加成幅度为30%;GMP企业或中药知名品牌降价幅度超过90%以上且中标价格10元以内的临时零售价的加成幅度为35%;非GMP企业或中药知名品牌的中标药品按上述加成幅度分别下降5%制定临时零售价格。临时零售价=实际中标价格×(1+加成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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