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湖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六)指导全省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和调处工作,参与查处特大交通事故;指导基层交通安全组织建设和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七)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治安秩序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八)组织指导全省公安交警队伍的纪律作风建设、宣传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培训;指导、检查和监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督查和协助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协助市、州公安局党委管理交警支队的领导班子。
  (九)按有关规定负责对省财政划拨的养路费提成的交通管理经费的核算和管理;组织对全省公安交警系统预算外收入和罚没款、物的稽查和审核;负责总队(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全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管理科学技术的研究、规划和组织推广、应用,以及通信、计算机应用的规划指导。
  (十一)组织、参与和协调重大交通警(保)卫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公路巡逻民警的执法活动和处置重大突发性事件;协同其他警种维护道路治安秩序,打击车匪路霸。
  (十二)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和省公安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省公安厅交管局)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总队(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总队(局),机关重要文件和会议报告的起草及保密、档案、文秘、通信、信访、接待、信息、统计分析等工作;负责督办全省交警部门的工作落实情况;组织开展道路交通管理的理论研究工作;协调处理紧急事务,协助指挥统一行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二)车辆管理处(对外使用“湖南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名称)
  指导全省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工作;负责机动车辆牌证、驾驶证件及有关表格、印章的监制管理;负责机动车辆的检验、检测管理工作;按职责权限对机动车改装、改型、修理厂家进行安全技术监督等有关工作;负责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的审批标定,颁发《委托证书》;负责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审批、管理并核发证件;组织、指导、监督机动车驾驶员的考试、发证;负责核发教练车牌证;负责机动车考验员、检验员、教练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负责对直接报考大客驾驶证的驾驶员的审批和组织考试、发证工作;负责办理警车、公安专段号牌及省直单位、中央驻湘单位的车辆和驾驶员的发牌、发证及管理工作。
  (三)交通秩序管理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