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公安厅
交通警察总队(湖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1]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湖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一月十一日
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湖南省公安厅
交通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政府机构改革精神,设置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简称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副厅级,对外同时使用“湖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名称(简称省公安厅交管局)。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省公安厅交管局)是省公安厅主管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工作的职能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订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拟定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发展战略。
(二)组织指导全省公安交警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参与研究城市建设、道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规划;参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破坏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参与全省道路检查站(卡)的审核和有关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与对涉及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的停车场(库)、车辆停靠站点的规划建设和挖掘、占用道路的审批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省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道路交通管理和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线的标定、审批工作;按职责权限对机动车改装、改型、修理厂家实施安全技术监督。
(五)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机动车辆安全检验、牌证发放、驾驶员的考试、发证、审验和全省教练车辆的检验、发牌工作;组织机动车考验员、检验员、教练员的培训、考试、审批发证工作;负责对直接报考大客车驾驶证的驾驶员的审批和组织考试、发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