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南平钢业有限公司特殊工种认定问题的复函
(闽劳社[2001]56号 2001年2月2日)
南平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特殊工种认定问题的请示》(南劳L2001]综051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精神,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有关特殊工种的认定,须由劳动保障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认定。鉴于南平钢业有限公司的红卡工、炼钢车间气割工、龙门吊工和拉丝制钉工四个工种,未被列入原冶金工业部批准的有关高温、有害身体健康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特殊工种范围,因此,以上四个工种不能列入特殊工种范围。
特此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