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
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2001]2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区国税各分局、工业园区国税局:
现将国税函[2000]9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层转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金融保险企业在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到期(或分期)兑付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其债券存续期间应摊销的溢价和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二、经请示省国家税务局,金融保险企业收回的以物抵债非货币财产,若低于债权的金额,只能在财产变现后,才能列作损失,评估金额,不得作为税前列支的依据。
三、证券行业的佣金返回和保险行业的无赔款优待按总局文件第五条规定划分征免范围,各地应将文件精神告知相关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