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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转发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四、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建立和完善消费信贷商业保险与担保制度。由政府有关部门牵头,组织成立具有较高信用等级的担保公司,逐步形成政府担保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相结合的社会化抵押贷款担保机制,完善抵押贷款担保保险制度。为进一步降低贷款风险,可按照国际惯例,积极引进中介机构,通过律师事务所或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借款人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取证和分析。符合条件的客户,由律师事务所或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客户和金融机构三方共同签署贷款合同,客户违约后由律师事务所或房地产评估事务所负责催收和善后处理工作。
  五、强化协调联动,认真落实有关政策和相关的配套措施。开展消费信贷业务不仅是金融部门的工作,财政、房管、车管、保险等各职能部门要积极介入,切实帮助解决银行在开展消费信贷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一是为统一协调管理我市的消费信贷业务,必要时采取服务“一条龙”的方式,即由金融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以联合办公的方式集中办理消费信贷业务中所涉及的各种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二是为调动居民购买车辆、房屋等大宗商品的积极性,财政、房管、车管、保险等部门,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结合我市的有关政策,研究和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逐步降低有关收费标准,切实减轻客户负担。
  三是对于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问题,国家助学贷款的利息由经办银行按特困生贷款年限和同期利率计算,并按学校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财政予以50%贴息,其余50%由学生个人负担。贴息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分别设立国家助学贷款贴息专户,具体贷款手续和要求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0]95号文件规定办理。
  六、积极开拓农村信贷消费业务。面对广阔的农村消费市场,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要切实转变观念,主动采取行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针对农村居民的消费需要和消费能力,积极开展以住房、大额耐用消费品、教育助学以及中小农机具为对象的消费信贷业务。农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主动地支持和协助金融部门开展此项业务,不断提高农村人口的消费水平。
  七、切实改进金融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金融机构作为开展消费信贷业务的主办单位,要结合辖区实际,不断地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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