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策支持
(一)学校建设用地。
高校所在地政府应比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在学校周边区域划拨,或由政府统筹相对集中规划和征用土地用于学生公寓、学生食堂等后勤基础设施建设。各有关职能部门应简化和优先办理学校基建的申报及报批手续,减免有关建设规费。
(二)土地和工程建设规费。
对学生公寓、学生食堂的用地,采取行政划拨,免收土地出让金;工程建设的市政配套费等八项规费免收,其余费用按有关规定收取;电力、自来水工程建设配套费按50%收取。1、具体免收的规费项目有:土地出让金、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墙改基金、中小学危房改造费、消防设施配套费、文物古迹勘探及发掘费、白蚁防治费、异地绿化费等。2、重申和继续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建设项目收费的通知》(川府发(1998)14号)。
(三)“大学城”配套设施建设。
高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城”的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其土地价格和申报及办理有关手续,享受开发区的同等待遇。
(四)税收政策。
各高校在后勤社会化改革过程中,成立的各类高校后勤服务实体,其税收优惠政策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规定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五)劳动人事。
在实施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过程中,对原属学校事业编制的后勤人员应区别不同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作出妥善安排;后勤服务实体的新增人员,按社会企业的办法管理。在过渡期内,对剥离前在册的后勤人员,其工作年限满30年;或者男满55岁(工人50岁)、女满50岁(工人45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离岗待退,在离岗待退期间,享受在职人员的工资、保险、职称待遇,待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学校再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六)车队及医院。
从学校行政分离出来的车队、医院等,在保障和满足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师生服务的前提下,各有关部门应为他们参加社会服务创造条件。凡是学校本部开往分校或校外学生公寓的交通车,过往通行费实行优惠;允许有条件的学校办理客运手续或临时包车手续,免交其相应规费。学校校医院应纳入区域卫生规划,报经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可向社会开放。
(七)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