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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四川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政策支持
  (一)学校建设用地。
  高校所在地政府应比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在学校周边区域划拨,或由政府统筹相对集中规划和征用土地用于学生公寓、学生食堂等后勤基础设施建设。各有关职能部门应简化和优先办理学校基建的申报及报批手续,减免有关建设规费。
  (二)土地和工程建设规费。
  对学生公寓、学生食堂的用地,采取行政划拨,免收土地出让金;工程建设的市政配套费等八项规费免收,其余费用按有关规定收取;电力、自来水工程建设配套费按50%收取。1、具体免收的规费项目有:土地出让金、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墙改基金、中小学危房改造费、消防设施配套费、文物古迹勘探及发掘费、白蚁防治费、异地绿化费等。2、重申和继续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建设项目收费的通知》(川府发(1998)14号)。
  (三)“大学城”配套设施建设。
  高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城”的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其土地价格和申报及办理有关手续,享受开发区的同等待遇。
  (四)税收政策。
  各高校在后勤社会化改革过程中,成立的各类高校后勤服务实体,其税收优惠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规定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五)劳动人事。
  在实施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过程中,对原属学校事业编制的后勤人员应区别不同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作出妥善安排;后勤服务实体的新增人员,按社会企业的办法管理。在过渡期内,对剥离前在册的后勤人员,其工作年限满30年;或者男满55岁(工人50岁)、女满50岁(工人45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离岗待退,在离岗待退期间,享受在职人员的工资、保险、职称待遇,待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学校再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六)车队及医院。
  从学校行政分离出来的车队、医院等,在保障和满足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师生服务的前提下,各有关部门应为他们参加社会服务创造条件。凡是学校本部开往分校或校外学生公寓的交通车,过往通行费实行优惠;允许有条件的学校办理客运手续或临时包车手续,免交其相应规费。学校校医院应纳入区域卫生规划,报经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可向社会开放。
  (七)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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