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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积极推进科研机构转制,给予专项政策扶持。科研机构转制时,其全部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转作企业资产,全部资产减去负债作为国有资本金或股本金。土地资产在依法办理土地处置手续后转为国有资本金或股本金。
  (十四)中小企业在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及生产过程中,技术开发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不受比例限制。对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工艺改造传统产业、传统产品和国有、集体企业取得重大贡献的技术人员、营销人员和企业经营者,可按企业净资产增值的一定比例给予股份奖励,国有企业须经财政、国资部门批准,具体操作按《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企业实行股权激励的试行意见和关于企业实行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试行意见的通知》(青政发[2000]114号)办理。对我市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国家级科技合作项目、开发和推动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指导或传授国际先进技术、中外联合培养科技人才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经推荐审批,可获“青岛市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促进奖”。
  六、做好中小企业服务工作
  (十五)按照国家经贸委批准的《青岛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内容,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建好服务体系。中小企业服务体系要在青岛市中小企业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中小企工委)的领导下,面向全市不同经济成分的中小企业,实行市场化运行、规范化服务、严细化管理,使中小企业进入服务体系就能得到满意服务。对在为中小企业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十六)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坚持和完善“两证一簿制”(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缴费登记簿),禁止一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不得恢复中央和地方已经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仍在执行的要坚决停止;禁止各种摊派行为,在对中小企业开展的书籍征订、报刊征订及拉赞助等活动中,必须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摊派;禁止以任何借口让企业无偿出资、出物、出工和强行以资代劳;禁止对中小企业进行重复、多头评比检查,对中小企业进行评比检查,须经市中小企工委批准。
  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取消城市供电增容费。对供电工程贴费,待2001年底国家批准的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基本完成后停止征收。对取消县(市)国有、集体中小企业上交管理费以及城市供水、供气增容费的规定,有关部门要尽快提出落实意见。今后,本市各部门制定涉及中小企业收费的政策意见,事前应征求市中小企工委的意见。
  (十七)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服务工作制度。实行公示制、限时服务制、主办部门负责制和公开评议制及投诉制。所有涉及中小企业工作的政府部门和具有垄断性质的企事业单位,不论是进行管理、监督、审批,还是提供服务,必须公开管理(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审批条件、收费依据和标准、申报文件的内容及要求、办事地点、主办人员姓名,并承诺办理时限。主办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主动与相关部门协调,在规定时限内解决问题或作出答复。每年由各级政府组织中小企业对所有与中小企业有关的管理、服务部门及单位进行公开评议,对评议结果差且投诉多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并限期进行整改。对投诉多且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将依照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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