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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九)实行风险预警和歇业督促制度,依法推进中小企业破产工作。市企业改革与组织结构调整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经营情况进行监控。当中小企业经营困难或负债率达到一定比例时,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歇业申请。对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企业,要依法进行破产,以保护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企业,要认真分析企业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破产。企业在破产前,须征求债权银行的意见。
  四、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十)改善信贷环境。改进和完善信贷发放审批制度,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建立一套科学、有效、适应于中小企业的贷款审核体系,开发多种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服务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培植一批中小企业成为新的信贷增长点。
  (十一)拓宽直接投融资渠道。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的培育推荐机制,在鼓励发展的中小企业中,培植一批上市企业资源和发行债券企业资源。经批准,允许符合条件的各类所有制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或发行企业债券。提倡和鼓励中小企业向担保机构投资入股。建立和完善青岛工业投资市场,大力引进和推动国内外的投资商、项目商与我市中小企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培育和发展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体系,为中小企业资本合理流动建立便捷、有效的进退渠道,实现资本项目的融资和转让。加快研究制定鼓励发展风险投资的有关政策,营造有利于风险投资的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培育风险投资主体,鼓励企业、个人和外商等各类投资者参与风险投资。
  (十二)逐步完善我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体制,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支持。根据中小企业的特点,研究建立适应市场机制的贷款担保体制和担保资金补偿机制。逐步建立多种形式参与、多种资金来源、多层次结构的贷款担保体系。充分发挥现有担保资金的作用,扩大担保范围,提高使用效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和运营贷款担保机构。鼓励中小企业互助担保和股东担保。
  五、鼓励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
  (十三)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精神,充分发挥技术创新试点城市的有利条件,科委、财政、税务等部门要以中小企业为对象,积极探讨、制定鼓励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的政策。对在建立技术创新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开发新产品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中小企业,优先给予高新技术创新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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