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鼓励外商及港澳台客商独资或参股、控股(国家规定不允许投资控股的行业除外)创办中小企业,享受内资企业扶持政策。
三、积极推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
(四)大力推进产权结构调整。国有、集体中小企业实施国有(集体)资本退出,吸纳社会、职工等民间投资占企业股本金50%以上,且接收原企业全部职工的,可申请担保、贴息资金给予扶持。
企业经营者可用个人资金、实物、股票、期权期股等以抵押或质押方式融资持有企业股份,参与企业改制。
(五)各类投资主体收购、兼并、控股亏损国有、集体中小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即:优势企业兼并(收购、控股)亏损企业,被兼并或被收购企业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被兼并或被收购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收法规规定的弥补期限剩余期限内,由兼并或收购企业逐年延续弥补;被兼并或被收购、被控股企业仍符合纳税人条件的,应分别用各企业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各自以前年度亏损。
(六)实行分类扶持政策。按照鼓励先进,淘汰落后的原则,在发展方向上,重点扶持科技型、都市就业型、出口创汇型、商贸物流型和社区服务型及生产、开发“专、精、特、新”产品的中小企业。在企业运营状况和经济实力上,重点扶持产品、服务、经营有特色,市场广阔,经营和效益稳定增长,有再投资能力和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对上述中小企业,优先列入高新技术企业评定范围,被确定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可优先安排高新技术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高新技术创新资金、技改贷款、贴息贷款、贷款担保、智力引进及各项重点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优先支持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使其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迅速发展壮大,成为我市新的经济支撑点。对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中小企业,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关闭。
(七)发挥优秀企业家、优势企业和名优产品的带动作用,对吸纳相关中小企业形成企业集群、产业集群和区域集群,成为全市经济新支撑点的核心企业,当地政府应在规划、用地及服务等方面提供支持,享受本意见第六条的各项扶持政策;企业领导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优先作为市级及市级以上级别的劳模和优秀企业家的评选对象。
(八)加大对外开放工作力度,促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对外引内联工作成绩显著的中小企业、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中小企业利用外资进行嫁接改造,对安置职工和归还中方股本金贷款负担较重的,经批准,可给予担保、贴息资金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