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青政发[2001]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和全国中小企业工作会议精神,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加大对我市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推动各种所有制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政府的重要职责
(一)中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劳动就业,保持社会稳定,吸引民间投资和优化经济结构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全社会的重要事业,是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营造适合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环境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科学规划、分类指导、扶优扶强,重点推进中小企业进入与退出市场的通道建设、技术创新机制建设、投融资机制建设、服务体系建设和管理体制建设,力争用5至10年时间,使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环境建设有突破性进展,中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能力有明显提高。
二、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创业
(二)建立宽松的中小企业市场准入机制。
放宽设立中小企业的条件。除国家明令禁止、限制经营的行业和商品外,凡中小企业能够从事的行业和商品,在进行登记注册时,在不违背基本登记条件和登记法规的前提下,对其投资方式、经营规模、企业形式、经营范围不予限制。降低设立企业的门槛,鼓励各类资本在我市投资、参(控)股发展中小企业。
清理前置审批条件。对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审批条件,由市政府法制局进行重新认定,除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外,不得设置前置审批条件;对无需前置审批但需行业监管的,实行登记备案,由备案部门实施跟踪管理;对依法需前置审批的,按法规规定执行,但前置审批单位必须按政务承诺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审批手续。
降低投资成本。新办中小企业或现有中小企业增加投资进行技术改造,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属政府行政服务内容的,免收费用,属服务性收费项目的,减半收取。中小企业在申办许可、资格(质)确认时,只收取证照工本费。对新办中小集体企业安置城镇待(失)业人员达到60%的,按规定享受劳服企业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