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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领导干部不准收受单位和个人现金有价证券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领导干部不准
收受单位和个人现金有价证券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1]5号 2001年1月16日)


  春节即将来临,为了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部门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加强政府机关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按照中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精神,市人民政府现就领导干部不准收受单位和个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规定重申如下:
  一、全市各级领导干部不准收受以下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
  (一)直接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二)主管范围内下属单位和个人;
  (三)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四)外商、私营企业主。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对向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有价证券的以上范围的有关人员,要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和制止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请客送礼。各级政府系统召开的各种会议一律不准发放礼品或纪念品,不准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对于不听劝告,继续顶风违纪的部门和人员,一经查出,要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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