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当事人对重新仲裁作出的裁决不服如何处理的问题。
当事人对重新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提出撤销裁决的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撤销的条件,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裁决被撤销以后,当事人可以按照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关于仲裁裁决超出申请人的请求应如何处的科问题
仲裁庭应当严格按照申请人的请求(包括被申请人的反请求)进行仲裁,除合同无效的情形外,仲裁庭的裁决结果一般不应超越当事人的请求范围。否则,当事人有权依照
仲裁法第
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规定,申请法院予以撤销。法院认定确属超裁的,应撤销裁决或通知重新仲裁。如超裁部分与裁决是可分的,法院可部分撤销。
十一、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庭作出的将案件移送侦查机关的决定不服,申请法院撤销如何处理的问题
根据
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只能就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庭作出的将案件移送侦查机关的决定书不属于仲裁裁决,对当事人要求撤销该决定书的申请,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十二、关于仲裁机构通过公告送达仲裁文书的效力的问题
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书或其他文书,应当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送达各方当事人。对于经采用合理方式无法送达的,仲裁机构可以采用公告送达。仲裁机构应区分受送达人系国内当事人还是境外当事人,分别在全国范围发行的报刊和向境外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要求受送达人在一定期限内受领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公告期限,国内当事人不少于30日,境外当事人不少于60日。
十三、关于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若干问题
(一)申请执行应当提交的文件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1、由其本人签章的申请书;
2、已生效的裁决书正本;
3、仲裁协议或者订有仲裁条款的合同;
4、由仲裁机构出具的裁决已按照仲裁规则规定的方式送达各方当事人的证明。仲裁机构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应出具公告期限届满且裁决已视为送达的证明。对于尚未送达、或没有证据证明已经送达、或公告送达期限尚未届满的裁决,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有予受理。
(二)关于申请执行的受理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