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沪房地资执[2001]575号)
各区县房地局: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上海市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前我市土地执行监察工作的实际情况,就加强本市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领导
各区县房地局都要十分重视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的议事日程,近期应组织一次专题调研,分析本辖区内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面临的形势和突出问题,找出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举措。
要大力加强《
土地管理法》的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配合区县政府重点抓好乡镇政府一级干部的法制学习,使乡镇政府领导基本掌握“
土地管理法”的内容,提高执行“
土地管理法”的自觉性。
要加强执法监察部门建设,各区县房地局都应设有专门的执法检察机构,要将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强、熟悉土地管理业务的同志充实到执法机构和队伍中去,从组织上保证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建立以会审制度为核心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
按照国有资源部执法监察工作的有关规定,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对农用地转用、建设征用、占用及其他有关土地审批时,土地执法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参加会审,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签署意见。逐步地建立起土地监督检查机构与其他内部职能机构之间相互配合、协调、制约的机制。
三、严格审批机关
对涉及建设征用、占用土地及农用地转用的审批事项,土地管理部门除依法进行有关审查外,应当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之前和建设项目竣工之后分别到用地现场,对土地的类别、面积、权属、用途、四至范围等有关情况进行严格检查 ,确认无违法行为后方能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或发给权利证书。对未批先用等违法用地,未经土地执法监督检查部门处理,一律不予批准。
四、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