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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绵竹市农村非专变工副业用电户线变损分摊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绵竹市农村非专变
工副业用电户线变损分摊问题的复函
(川价函[2001]12号 二00一年二月一日)


德阳市物价局:
  绵竹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农村非专变工副业用户应否分摊变损的请示》(竹市价(2001)1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按省局川价字工(1999)33号文件规定,农村分类综合电价为农村用户的最终缴费电价,计算分类综合电价时已考虑电能损耗费用(包括线损、变损和表损)。因此,基层供电所应严格按分类综合电价和分户电表抄见量收取电费,不得再加收任何电费附加。对工副业用户,不论是专变用户或非专变用户,供电所均不应再加收变压器损耗。对抽水用户和工副业用户分摊电量差额问题,应督促供电部门加快农电管理体制改革步伐,区分不同用电类别装表到户,严格执行分类综合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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